金融機構或其他具有金融性質的小企業
?
“金融機構”可以等同于“金融企業”
。
?
財政部于
2001
年
9
月
20
日發布的《關于加強國有金融企業集中采購管理的若干規定》
(財金
〔
2001
〕
209
號)明確:
“國有金融企業,是指國有獨資及國有控股的商業銀行、政策性銀行、
保險公司、金融資產管理公司、證券公司和信托投資公司等金融企業。
”
?
財政部于
2001
年
11
月
27
日發布的《金融企業會計制度》第二條規定:
“本制度適用于中華人民
共和國境內依法成立的各類金融企業(簡稱金融企業,
下同)
,包括銀行(含信用社,下同)
、
保險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期貨公司、
基金管理公司、租賃公司、財務公司等。
”
?
2001
年
12
月
20
日,國務院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金融機構管理條例》
(第
340
號令)第
二條規定:
–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外資金融機構,是指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批
準在中國境內設立和營業的下列金融機構:
?
(
一
)
總行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銀行
(
以下簡稱獨資銀行
)
;
?
(
二
)
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
(
以下簡稱外國銀行分行
)
;
?
(
三
)
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銀行
(
以下簡稱合資銀行
)
;
?
(
四
)
總公司在中國境內的外國資本的財務公司
(
以下簡稱獨資財務公司
)
;
?
(
五
)
外國的金融機構同中國的公司、
企業在中國境內合資經營的財務公司
(
以下簡稱合資財務
公司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