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廢舊物資處理標準
編號:
Q/CGS-GL-0132-2014
共
3
頁
修訂次數:
00
制定
/
修訂日期
2018.03.29
1
目的
規范公司廢舊物資處理程序,提高資金利用率及現場管理水平。
。
2
范圍
適用于公司對廢舊物資的處理程序的管理。
3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
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
4
職責與權限
4.1
生產總經理:負責公司一般設備的報廢批準。
4.2
總經理辦:負責公司辦公用品的報廢驗證。
4.3
企管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的組織招標工作。
4.4
企管部:負責公司廢舊物資的聯系處理。
4
.5
保衛處:
負責公司廢舊物資處理過程中的監督。
4.6
技術設備部:負責公司設備備品備件的報廢批準及一般設備的報廢審核。
4.7
機修車間:
負責公司廢舊鐵器的回收把關。
4.8
倉儲處
:負責廢舊物品出入庫手續的規范管理。
5
內容
5.1
廢舊物資的存放及處理程序
5.1.1
廢桶的存放及處理程序
5.1.1.1
發酵一、二車間的廢鐵桶于每月
4
日至
6
日和每月
19
日至
21
日定期送至倉
儲處指定地點并須按要求排放整齊。庫存數量在
1000
只左右時通知企管部處理。
5.1.1.2
廢舊二氧化氯桶每周六上午
11
點前集中送到倉儲處指定地點入庫,由廠家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