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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督促特種設備生產、經營和使用單位落實安全主
體責任,
加強特種設備安全監督檢查工作并建立長效機制,
同時
規范現場安全監督檢查行為,根據《特種設備安全法》和《特種
設備安全監察條例》,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下簡
稱質檢總局)和省以下各級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的部門
(以下簡稱監管部門)對特種設備生產
(
含設計、制造、安裝、
改造、修理,下同
)
、經營(含銷售、出租、進口)和使用單位
(含氣瓶、移動式壓力容器充裝單位,下同)實施的安全監督檢
查。
本規則不適用于許可實施機關對取得生產許可單位開展的
監督抽查,以及特種設備事故調查處理工作。
第三條
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分為日常監督檢查和專
項監督檢查。
日常監督檢查,
是指按照本規則規定的檢查計劃、
檢查項目、
檢查內容,對被檢查單位實施的監督檢查。
專項監督檢查,
是指根據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所屬有關部門的
統一部署,或由各級監管部門組織的,針對具體情況,在規定的
時間內,對被檢查單位的特定設備或項目實施的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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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實施特種設備現場安全監督檢查時,應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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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以
上持有特種設備安全行政執法證件的人員參加;
根據需要,
可以
邀請有關技術人員參與檢查(以下統稱檢查人員)。
第二章
日常監督檢查
第五條
對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省、自治
區、直轄市監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監管部門)根據風險情況提
出當年檢查重點,由市級監管部門(包括副省級市、地級市、自
治州、盟、直轄市的轄區或縣的監管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監管部
門)結合當地實際制定檢查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后組織實施。
第六條
特種設備生產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應當重點安排
對以下單位進行檢查:
(一)取得許可資質未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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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的;
(二)近
2
年發生過特種設備事故的;
(三)近
2
年發生過因產品缺陷實施強制召回的;
(四)舉報投訴較多且經確認屬實的,以及檢驗、檢測機構
和鑒定評審機構等反映質量和安全管理較差的。
第七條
對特種設備使用單位的日常監督檢查,由市級監管
部門根據風險情況確定當年檢查的重點和檢查單位數量,
制定計
劃并報同級人民政府,由市、縣(含縣級市、上述市級下轄的區
和縣,下同)級監管部門按計劃分級組織實施。
其中,
屬于重點監督檢查的特種設備使用單位,
每年日常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