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DB-QC-LS-304
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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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規范丹東銀行(以下簡稱“本行”)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操作與管理,有效防
范和控制貸款風險,根據我國《民法通則》、《合同法》、《擔保法》、《商業銀
行法》、《物權法》、銀監會《個人貸款管理暫行辦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
制定本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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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
2.1
本規定明確了個人住房貸款管理的原則、程序、內容與要求。
2.2
本規定適用于本行所轄境內分支機構辦理的個人住房貸款業務。
3
術語與定義
3.1
本規定所稱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
用于購買個人住房的貸
款。
3.2
個人住房貸款分類
3.2.1
按照利率是否固定,分為浮動利率個人住房貸款和固定利率個人住房貸款。
3.2.2
按照個人住房貸款是否與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貸款組合辦理,分為自營性個
人住房貸款和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
3.2.3
按照按揭項目是否竣工驗收,分為期房項目個人住房貸款和現房項目個人住
房貸款。
3.2.4
按照是否有本行住房開發貸款支持,分為開發貸款支持項目個人住房貸款和
純按揭項目個人住房貸款。
3.3
名詞釋義
3.3.1
一手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用于購買房地產開發企業依
法建造、銷(預)售住房的貸款。
3.3.2
固定利率個人住房貸款是指貸款人向借款人發放的,在約定期限內貸款利率
不隨人民銀行利率調整或市場利率變化而浮動的個人住房貸款。
3.3.3
個人住房公積金組合貸款是指自營性個人住房貸款與個人住房公積金委托
貸款進行組合的貸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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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責與權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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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行零售銀行部負責全行個人住房貸款各項制度、辦法和政策的制定、業務檢
查、指導和管理。各分支機構負責具體承辦個人住房貸款業務,按照職權范圍嚴格
操作規程,認真履行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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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
個人住房貸款要保證貸款資料真實完整,貸款擔保足額、合法,貸款發放符合
政策、法規,貸款風險有效控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