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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于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批復
【法規類別】
治安管理
【發文字號】
國函
[2002]1
號
【發布部門】
國務院
【發布日期】
2002.01.07
【實施日期】
2002.01.07
【時效性】
現行有效
【效力級別】
國務院規范性文件
國務院關于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改革有關問題的批復
(國函[2002]1號)
交通部:
你部《關于報送〈長江港航公安機關體制改革方案〉的請示》(交人勞發[2001]
602號)收悉?,F批復如下:
一、原則同意《長江港航公安機關體制改革方案》。
二、要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領導同志的重要批示和有關文件精神,按照政企分
開和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改革長江港航公安管理體制,逐步建立與長江治安相適
應的新體制。長江港航公安機構作為國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的重要組成部
分,行使跨區域的中央管理水域的公安管理事權。